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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异议申请

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须提交下列文件:

商标异议申请书(包括被异议的商标、初步审定号、被异议人的名称及地址,以及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、异议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信息;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,并附相关证据材料)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还须提供商标异议代理委托书。

 

对有以下几种情况的,商标局将不予受理:

1、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;

2、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;

3、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;

4、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;

5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。

 

任何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,均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的,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。
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,并得到相应的证据支持。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,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,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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